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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应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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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善意,则由于添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或者按照原是财产比例进行划分。但是在恶意添附中产生的利益行为人不得占有。
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善意,则由于添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或者按照原是财产比例进行划分。但是在恶意添附中产生的利益行为人不得占有。(三)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善意侵害名誉权,也是民法中主要在近些年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出于行为人良好愿望但是却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这是区分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在善意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只需要行为人停止行为。但是在恶意侵权中,行为人必须赔偿损失。五、结语本文简单的阐述了民法中涉及到的善意和恶意的定义,并且将其与容易混淆的定义相互进行了区分,这样就可以在民事案件中进行较好的区分。同时还在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几个主要的方面阐述了其中善意与恶意的应用。参考文献[1]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6.[2] 郑也夫.信任的简化功能[J].北京社会科学,2000(3).[3] 汪泽.民法上的善意与恶意及其运用[J].河北法学,1996(1).[4] 刘云生.中西民法精神文化本源刍论[J].现代法学,2002(6).[5] 张必望.论民法中的善意[D].中国政法大学,2007.[6] 霍海红.民法上的善意与恶意新诠[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18-20.转载注明来源:
文章来源:《佳木斯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jmsdxxb.cn/zonghexinwen/2020/0907/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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